宜蘭縣政府 民眾急難救助|宜蘭縣政府
1. 依據宜蘭縣民眾急難救助實施要點辦理。 2. 凡設籍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之縣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事件發生後3個月內申請急難救助: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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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
- 宜蘭縣政府
- 資料更新
- 2024-08-30
- 處理時間
- 請依官方頁面確認
- 聯絡窗口
- 宜蘭縣政府 社會處 社會救助科 (03)9328822#348
申請條件:先確認自己是否適用
救助對象如下: 1. 本縣低收入戶家屬突發事件及重大疾病傷害或死亡,非予特別救助無法度過難關。 由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救助,1年內以申請1次為限。 2. 縣民因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遭受意外致生活陷困者、負擔家庭生計者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困者,需緊急救助始能度過難關,由戶籍地地鄉鎮市公所救助,1年內以申請1次為限。
1. 依據宜蘭縣民眾急難救助實施要點辦理。 2. 凡設籍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之縣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事件發生後3個月內申請急難救助: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去哪裡申請:官方入口與受理方式
1 於事件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備齊相關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急難救助。 2 資料審查、核定。 3 核發急難救助金。
宜蘭縣政府 社會處 社會救助科 (03)9328822#348
申請前先確認的資料
1. 急難救助申請書。 2. 全戶(含實際共同生活戶)戶籍謄本。 3. 無力殮葬者,應附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費用證明文件。 4. 傷病者應附合法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 5. 失業、失蹤、入獄、服役或其他原因應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補助內容與限制
(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財產或存款帳戶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即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3. 急難救助金之核發標準如下: (1)低收入戶戶內人口死亡者發給急難救助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 (2)急難事件視發生情況,核發急難救助金2000至4000元。 (3)本要點第2點所規定之急難救助,同一事故之救助以1次為限。 惟經救助後生活仍限於困境,經評估確有再予救助之必要者,以再1次之救助為限。
4. 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急難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者,鄉(鎮、市)公所得將急難救助案件轉報本府再予救助。 5. 民眾如已獲得社會救助或福利服務其家庭經濟生活已獲紓解,或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取得給付或依法取得損害賠償者,不得再申請急難救助。 但取得社會救助或福利服務、給付或賠償後,生活仍限於困境,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6. 申請人及其家屬如提供不實資料,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救助者,核定機關應立即停止救助,並命其返還所領取之救助。 7. 人命傷亡、房屋倒塌等災害,已依天然災害相關法規申請救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最後四項檢查
官方資料與申辦入口
本站不是政府機關,不受理申請,也不代替主管機關判定資格。實際辦理前,請再次核對官方頁面的日期、金額與文件版本。
補充與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