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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少年醫療補助|臺中市政府

補助對象及標準: 1.設籍臺中市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未滿18歲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2.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臺中市之弱勢兒童及少年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1)符合領取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2)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3)符合領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更新 2025-05-03 2 個官方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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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臺中市政府
資料更新
202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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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兒少福利科 承辦人員:周約用人員(原市區-療育補助)、邱社工(原縣區-療育補助)、黃社工師、蔡書記(住院醫療補助) 電話:(04)2228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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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先確認自己是否適用

補助對象及標準: 1.設籍臺中市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未滿18歲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2.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臺中市之弱勢兒童及少年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1)符合領取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2)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3)符合領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9條規定,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4)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5)社會局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6)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7)因早產併發症住院醫療之早產兒。

(8)領有發展遲緩證明或經身心障礙需求評估有療育需求之入小學後至未滿13歲兒童(本項資格限申請療育訓練費),如有低收、中低收、兒少生活扶助、罕見疾病、重大傷病等資格證明,得延長補助至未滿十八歲。 (9)其他經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3.經本局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且實際居住於本市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及少年。

補助金額: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核實補助(若評估結果非發展遲緩兒童則不予補助)。 2.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療育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000元; 交通費(限低收入戶)每人每次最高補助200元,每月補助額度與療育費合計最高5,000元。 3.住院期間之看護費、膳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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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裡申請:官方入口與受理方式

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兒少福利科 承辦人員:周約用人員(原市區-療育補助)、邱社工(原縣區-療育補助)、黃社工師、蔡書記(住院醫療補助) 電話:(04)22289111#37152、#37153、#37156、#37158 傳真:(04)22548918 地址: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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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前先確認的資料

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療育訓練費及交通費: (1)申請表。 (2)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3)健保未給付之評估內容或報告、療育單位核章之療育記錄。 (4)已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院所收據正本。 (5)符合補助資格之證明文件1年內發展遲緩證明(綜合報告書、診斷證明)或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6)申請評估費,具領款收據正本1份。 (7)申請人或受補助者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1)由社會局社工員填具臺中市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是否積欠健保費名冊,並檢附訪視評估表提出申請。

(2)區公所受理申請後初審,符合補助對象(因早產併發症住院醫療之兒童不適用本項補助),應檢附相關資格核定通過公文影本,文件逕送社會局複審。 申請除前兩項規定之醫療補助費用(住院或出院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3)領款收據正本。 (4)申請人或受補助者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5)符合補助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6)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須註明入院及出院日期、住院天數,如欲申請病房費,請敘明入住自費病房之原因; 申請看護費請註明須僱請專人看護)。 (7)申請看護費需檢附醫療院所主治醫師出具之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正本。 (8)看護費收據正本。 (9)看護人員看護切結書及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或相關專業證照。 (10)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收據正本及自費明細表。

(11)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及其他經社會局社工員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需另檢附社會局社工員之評估報告表。 由兒童少年安置機構申請者應檢附與社會局訂定之安置契約與個案安置公文。 (12)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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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內容與限制

(1)看護費:每人每日最高補助2,000元,每年最高補助30日,全年補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6萬元。 (以經醫療院所開立證明需看護者為限) (2)膳食費:實報實銷(申請時需檢附自費明細表為憑)。 (3)住院費:實報實銷,每人每年最高補助5萬元。 4.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每人以補助1次為限。

5.因早產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及住院費用:依其檢據之實際支出金額補助,每年最高補助5萬元。 6.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5萬元。 7.親子血緣鑑定費用:依其檢據之實際支出金額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萬元(若鑑定結果無血緣關係,則不予補助)。

8.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依其檢據之實際支出金額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5萬元。

送出前

最後四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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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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